任希平、白树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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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383号案件名称
任希平、白树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任希平;白树平;涉县鑫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383号原告:任希平,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涉县。被告:白树平,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涉县。被告:涉县鑫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索堡镇索堡村煤炭储运交易工业园区(涉县三同洗煤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刘杨杨。被告:保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临磁公路121号。法定代表人:刘学军。原告任希平与被告白树平、涉县鑫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任希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希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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