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44577号原告:北京锦绣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碧桐园4号楼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2365205B法定代表人:李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根柱,男,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北京锦绣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根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锦绣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锦绣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京锦绣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梁 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甄艺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