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2民初3105号原告:天长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发广场商业4号楼4-2214。法定代表人:刘芹武,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银,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龙海,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天长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龙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天长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长市天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纪红林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