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万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1民初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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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321民初1151号案件名称
罗某某、万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同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罗某某;万某某案件缘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1民初1151号原告:罗某某,住同仁市加吾乡 被告:万某某,住同仁市隆务镇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万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罗某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50元,减半收取计143.75元,由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吉毛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苑娜书记员 先巴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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