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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万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1民初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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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321民初1151号
  •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万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同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罗某某;万某某
  • 案件缘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1民初1151号原告:罗某某,住同仁市加吾乡        被告:万某某,住同仁市隆务镇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万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罗某某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50元,减半收取计143.75元,由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吉毛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苑娜书记员    先巴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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