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二全、鲍帅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25执9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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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执941-1号案件名称
王二全、鲍帅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二全;鲍帅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25执941-1号申请执行人:王二全,男,195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鲍帅阳,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申请执行人王二全与被执行人鲍帅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025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二全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21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鲍帅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9日、5月28日、7月27日、8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4、本院依法去襄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鲍帅阳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坚审判员 王晓莉审判员 朱**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梦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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