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某服务学校、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11执185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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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执1853号之三案件名称
锦州市某服务学校、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锦州市某服务学校;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11执18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锦州市某服务学校,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白某某,辽宁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锦州市某服务学校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792民初1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1224.65元及利息(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本裁定第一项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乐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薪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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