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晚群、曾海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11执2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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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11执293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晚群、曾海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晚群;曾海波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11执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晚群,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被执行人曾海波,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本院在执行杨晚群申请执行曾海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海波就执行款履行作出了分期还款计划,且第一笔案款10080.71元已经支付到位,申请执行人对还款计划无异议且自愿撤回该案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21)湘0511执293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岳红波审 判 员 吕颂文审 判 员 曾其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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