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成文、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25执1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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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25执1444号案件名称
屈成文、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郸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屈成文;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屈成文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退赔的义务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25执1444号移送部门:郸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庭。被执行人:屈成文,男,汉族,1960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625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屈成文因犯盗窃罪缴纳罚金8000元及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刘永飞、沈秀荣、刘云飞7600元一案,因被执行人屈成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7月7日、2021年9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2021年7月29日,到县行政服务大厅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反馈信息为:无房产、无公积金。三、2021年9月17日通过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家中无人,其余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的强制措施,但未实际实施。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625刑初341号本院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屈成文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退赔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闫晓东审判员 周玉国审判员 赵增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瑞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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