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勇、覃涛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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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330号案件名称
胡勇、覃涛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胡勇;覃涛;蓬溪闰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330号申请执行人:胡勇,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307187658。申请执行人:覃涛,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蓬溪闰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蓬溪县赤城镇迎宾大道168号(县社保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MA6261136K。法定代表人:陈刚,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921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胡勇、覃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蓬溪闰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胡勇、覃涛与被执行人蓬溪闰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经蓬溪县天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2021年1月4日经蓬溪县人民法院审查后对调解内容予以确认,调解协议内容:“……七、乙方以1230万元人民币受让项目公司后,扣除本协议第二条丙方债务957万元和第五条甲方债务98,049685万元,共计1055.04968万元债务后,余款174.95032万元由乙方转账支付给甲方,作为甲方受让丙方项目公司后的运营管理费用等。支付方式为:协议签订后,乙方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甲方124.95032万元,剩佘50万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付清;……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若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5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现申请执行人胡勇、覃涛以被执行人蓬溪闰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24.95032万元为由,就该民事裁定书主文第十项“若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50万元违约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蓬溪闰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已支付124.95032万元,并不构成违约,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本院认为,对于(2021)川0921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主文第十项中“……若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50万元违约金……”,被执行人蓬溪闰禾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尚不明确,且认定是否违约不在执行案件审查的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胡勇、覃涛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文国江审判员 唐 权审判员 杨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致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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