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胥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3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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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3481号案件名称
沈阳胥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沈阳胥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晓君;向晓兰案件缘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348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胥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70-2号6门-1。法定代表人:胥津元,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105号中建大厦23楼2310室。法定代表人:李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柳晓君,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向晓兰,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申请执行人沈阳胥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晓君、向晓兰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2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7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情况。2021年9月1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因协议履行期限过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2021)辽0104执348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审判长 楚 晋审判员 苏经伟审判员 马振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姊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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