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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业甫、覃含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恢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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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恢120号
  • 案件名称

    方业甫、覃含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方业甫;覃含;韦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方业甫,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覃含,男,1986年2月20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柳,女,1985年12月9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方业甫与覃含、韦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122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含、韦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方业甫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覃含、韦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对被执行人覃含、韦柳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覃含、韦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覃含、韦柳的银行账号并对其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覃含、韦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方业甫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方业甫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覃含、韦柳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方业甫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潘雪明审判员  陆子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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