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顺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681执110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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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681执1107号之二案件名称
东兴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顺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东兴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程顺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81执11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东兴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东兴镇滨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554706048J。法定代表人:罗振雄。被执行人:程顺海,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申请执行人东兴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顺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0681执1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念明审 判 员 吴祖环审 判 员 简钱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庞庆康书 记 员 张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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