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民、张现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9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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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9752号案件名称
张爱民、张现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爱民;张现民;张梅仙;张桂仙;张小爱;张符;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9752号原告:张爱民,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张现民,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指定监护人:张爱民,基本情况同上,系张现民哥哥。原告:张梅仙,女,195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原告:张桂仙,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原告:张小爱,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原告:张符,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分公司。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二十里河。负责人:林根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女,199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玉,河南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文化路与中州路交叉口白云国际商务楼。负责人:耿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系公司员工。原告张爱民、张现民、张梅仙、张桂仙、张小爱、张符与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民、张现民、张梅仙、张桂仙、张小爱、张符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爱民、张现民、张梅仙、张桂仙、张小爱、张符负担。审判员 杨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娄 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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