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焦作市马村区新村小芳冷鲜肉食品行、丁小红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21执514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21执514号之三
  •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新村小芳冷鲜肉食品行、丁小红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修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新村小芳冷鲜肉食品行;丁小红;逯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21执514号之三申请人:焦作市马村区新村小芳冷鲜肉食品行,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湖光市场南由西向东第23-25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801MA41KKXP61。负责人:李海斌,经营者。被执行人:丁小红,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逯超,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焦作市马村区新村小芳冷鲜肉食品行与被执行人丁小红、逯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1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85797.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丁小红、逯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焦作市马村区新村小芳冷鲜肉食品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丁小红、逯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20日被执行人到法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报告有财产。二、2021年4月19日、2021年9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丁小红、逯超在银行有开户信息,已于2021年4月20日冻结逯超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冻结丁小红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冻结逯超在中国银行的存款,于2021年9月15日划拨共计40754元。2、查明被执行人逯超名下有五菱牌面包车一辆,因价值低,申请人申请不予处置。3、查明被执行人丁小红、逯超无证券开户信息。4、查询出被执行人丁小红、逯超无保险信息。三、2021年4月19日向修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修武县房产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丁小红、逯超财产情况,经过反馈,被执行人逯超在修武县有房屋一处,已于2021年9月16日查封,申请人同意暂不予处置。四、2021年4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丁小红、逯超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丁小红、逯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85747.5元及相应利息,实际已执行到位40754元,尚余44993.5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杜 洁审判员 千 磐审判员 王兴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昭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