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娟、贾国强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329财保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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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财保208号案件名称
李俊娟、贾国强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俊娟;贾国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9财保208号申请人:李俊娟,女,汉族,1971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贾国强,男,汉族,1968年5月14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人李俊娟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贾国强在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案件款1075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贾国强在伊川县人民法院的案件款予以冻结,期限一年。保全金额107500元。案件申请费1058元,暂由申请人李俊娟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岚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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