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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正才让、邢东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青2321民初6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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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321民初608号
  • 案件名称

    旦正才让、邢东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同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旦正才让;邢东耀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青2321民初608号原告:旦某,农民,住青海省同仁市。        被告:邢某,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原告旦某与被告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5年6月12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70000元,被告书写欠条一张,约定2015年6月13日还款20000元,2015年6月15日还清全部借款。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还款,原告多次打电话催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归还借款。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以达诉求。        被告邢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旦某围绕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欠条一份、照片一张,拟证明2015年6月1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70000元,双方约定2015年6月13日还款20000元,2015年6月15日还清全部借款的事实。        被告邢某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邢东耀从原告旦正才让处借款70000元的事实。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5年6月12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70000元,被告书写欠条一份,约定2015年6月13日还款20000元,2015年6月15日还清全部借款。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还款。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邢某向原告旦某借款70000元的事实,由原告旦某提供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邢某借款后至今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旦某诉求被告邢东耀偿还借款70000元,依法有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偿还原告旦某借款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公告费二次计480元,由被告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军祥审判员    仁青措人民陪审员    卡先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拉毛才让书记员    才让拉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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