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王海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2531民初1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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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2531民初1171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王海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多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王海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2531民初11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察哈尔大街鑫源小区商业楼三号楼。负责人:杜兴。委托代理人:黄秀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职工。被告:王海华,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诉被告王海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准确提供被告王海华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52元,减半收取1726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高雅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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