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司法制裁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何思美租赁合同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川0504司惩1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司惩145号
  • 案件名称

    何思美租赁合同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
  • 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何思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21)川0504司惩145号被罚款人:何思美,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在执行唐光树、曾运泉与何思美、冷永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思美拒不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思美罚款500元,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主动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