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云与于志清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特1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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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5民特1029号案件名称
于云与于志清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于云;于志清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5民特1029号申请人:于云,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于志清,男,193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代理人:于力,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于云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于志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于云称,其和于志清系父女关系,于志清因年事已高,患老年性脑积水等病症,目前无法正常生活也无法办理与生活相关的事宜。故诉至法院,请求宣告于志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法院指定自己为于志清之监护人。于志清之代理人称,于云所述属实,母亲王xx因患脑出血、老年痴呆等常年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言语失利,行动不便,不具备监护能力,故我同意于云担任于志清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于志清与王xx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于力、于云两名子女。经询,王xx现在患脑出血、老年痴呆等病症常年卧病在床,言语失利,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诉讼过程中,于云申请对于志清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对于志清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1年9月6日出具了京信[2021]精鉴字第2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于志清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存在重度认知功能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庭审中,于力同意由于云担任监护人。本院认为: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根据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于志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依法宣告于志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本案中,于云申请做于志清的监护人,于力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于志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于云作为被申请人于志清之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 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甜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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