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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长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辽0922民督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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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民督53号
  • 案件名称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长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长有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辽0922民督53号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法定代表人:李嘉福,系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孙长有,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彰武县信用联社)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彰武县信用联社称,201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80000元,并约定贷款的借款期限至2013年3月28日,年利率11.808%,如贷款逾期,则由贷款人按规定加收罚息。贷款到期后,孙长有还款40000元,仍有40000元未还款付息,截止2021年8月25日,仍欠贷款40000元,欠利息和罚息合计93516.18元。彰武县信用联社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凭证和信贷系统截屏各1份。要求被申请人孙长有给付申请人彰武县信用联社借款40000元。支付至2021年8月25日利息和罚息93516.18元。并从2021年8月26日起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808%上浮50%后加收罚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孙长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给付申请人彰武县信用联社借款40000元及利息(支付至2021年8月25日利息和罚息93516.18元。并从2021年8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808%上浮50%后支付罚息。)申请费990元,由被申请人孙长有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凡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姜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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