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学、河南宏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8民初4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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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民初4398号案件名称
李洪学、河南宏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洪学;河南宏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永志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8民初4398号原告:李洪学,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告:河南宏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永志,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原告李洪学诉被告河南宏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永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李洪学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由原告李洪学负担。审判员 孙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和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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