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诗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200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20030号案件名称
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诗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诗懿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20030号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10号319、32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788729461N。法定代表人:周焕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系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艳忠,系该行员工。被告:秦诗懿。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诗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通知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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