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君、杨树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黑05民申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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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民申31号案件名称
王立君、杨树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立君;杨树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5民申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立君,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集贤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办公室主任,住黑龙江省集贤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树宏,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集贤县工商银行职员,住黑龙江省集贤县。再审申请人王立君因与被申请人杨树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2020)黑0521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1)黑05民终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立君申请再审称,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审未提供该证据是因原用手机已换,证据不能打出,现有证据是在深圳腾讯总部获取。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不应支付本金,多出的利息已经能够支付本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审查期间,申请人提交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从证据来源看,该证据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原审向申请人送达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后,其未到庭应诉,未提供证据。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在二审审理期间亦未提供该证据。申请人称因换手机无法打印微信转款明细,对此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亦不能证明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且未说明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不成立。综上,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立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玉波审 判 员 段余昆审 判 员 陈激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 赫书 记 员 林丽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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