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佐杰、易星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81执6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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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执680号之一案件名称
谌佐杰、易星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谌佐杰;易星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81执6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谌佐杰,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怀化市鹤城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宪辉,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510523860。被执行人:易星宇,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洪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谌佐杰与被执行人易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281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3735元、诉讼费2525元、诉讼保全费2420元及财产保全保险费7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于2021年9月7日查封登记权利人为被执行人易星宇所有的位于洪江市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林权证号:430900XXXX、4309002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采伐、毁损、转让、变卖、抵押或设立其他他项权利;2、经查询被执行人易星宇银行、公积金、不动产、工商登记、保险、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于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易星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周 伟审判员 袁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云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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