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保3383-1号申请人:孙博为,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南六西路4-4-1。被申请人:辽宁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被申请人:陈某,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申请人孙博为与被申请人辽宁某传媒有限公司、陈某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175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某传媒有限公司、陈某银行存款19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凌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尚思瑶 来自: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