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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军峰、魏斌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9165)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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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478号
  • 案件名称

    尚军峰、魏斌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9165)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尚军峰;魏斌;任永安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1478号 原告:任永安,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斌,男,西安木杉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魏斌,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尚军峰,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永安与被告魏斌、尚军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永安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永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赵  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李  雪书  记  员   冀  星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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