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军峰、魏斌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9165)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4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478号案件名称
尚军峰、魏斌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9165)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尚军峰;魏斌;任永安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1478号 原告:任永安,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斌,男,西安木杉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魏斌,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尚军峰,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永安与被告魏斌、尚军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永安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永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赵 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李 雪书 记 员 冀 星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