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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永昌悦港城商厦有限公司、天津大设会广告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03执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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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03执963号
  • 案件名称

    沧州市永昌悦港城商厦有限公司、天津大设会广告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沧州市永昌悦港城商厦有限公司;天津大设会广告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03执963号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永昌悦港城商厦有限公司所在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路20号1幢102铺三层西数1、2间法定代表人:史云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336112348L被执行人:天津大设会广告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云景大厦2门2703室法定代表人:朱亚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300664749P申请执行人沧州市永昌悦港城商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大设会广告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903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天津大设会广告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大设会广告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无收益性保险、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将被执行人天津大设会广告有限公司进行限制高消费措施。4.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将被执行人天津大设会广告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5.本院通过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天津大设会广告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6.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2021年8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天津大设会广告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收益性保险、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7.本案执行标的34.819535万元,已执行329167元,未执行1.902835万元。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天津大设会广告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天津大设会广告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忠刚审判员  韩 非审判员  胡树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长增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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