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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伟、梁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5民初3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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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民初3476号
  • 案件名称

    李雪伟、梁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雪伟;梁兵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25民初3476号原告:李雪伟,男,199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梁兵,男,198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伟与被告梁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伟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樊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伟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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