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伟、梁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5民初3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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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民初3476号案件名称
李雪伟、梁兵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雪伟;梁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25民初3476号原告:李雪伟,男,199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梁兵,男,198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伟与被告梁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伟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樊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伟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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