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仲春晓、吕跃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恢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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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恢1418号案件名称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仲春晓、吕跃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吕跃廷;仲春晓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恢1418号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董事长。被执行人:仲春晓,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被执行人:吕跃廷,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仲春晓、吕跃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沪0112民初1602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仲春晓、吕跃廷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700.85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仲春晓、吕跃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仲春晓、吕跃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新健审 判 员 马卓君审 判 员 钟益青法官助理 刘晟鹏书 记 员 刘晟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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