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荷塘支行、钱隽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1271号

由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9/13 0:00:00在湖南省株洲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生效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荷塘支行;钱隽,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127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荷塘支行、钱隽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荷塘支行;钱隽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荷塘支行。负责人周松青,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钱隽,女,汉族,1983年1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荷塘支行与被执行人钱隽银行卡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荷塘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钱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2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柯审判员 尹建刚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根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