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呼玛县分公司与于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2721执2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2721执200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呼玛县分公司与于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呼玛县分公司;于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呼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2721执2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呼玛县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27217027982643,住所地呼玛县新华路79号。法定代表人:单利民,该公司。被执行人于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呼玛县分公司与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约定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2721执恢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光审判员 邢 政审判员 李恒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瑞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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