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华、河南龙凤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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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执1332号案件名称
付华、河南龙凤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付华;河南龙凤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华翔牧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7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付华,男,汉族,1963年9月15日生,住汝南县。被执行人:河南龙凤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李新店镇夏湾村龙凤山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55714226U。法定代表人:胡俊华。被执行人:汝南县华翔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梁祝镇杨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596297983R。法定代表人:刘军。付华与河南龙凤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华翔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1727民初16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727执133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债务,债权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海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吕定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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