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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恢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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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恢141号
  •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5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的(2019)甘0725民初9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在2021年5月11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本院依法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期间,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六轮,查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4182.19元,本院已予以冻结扣划。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交纳案款2000元。现已将被执行人名下全部银行账户冻结。本院向山丹县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山丹县西大街某室房屋,本院已依法查封。但经了解,该房屋先由被执行人抵顶给杜某某,杜某某又在去年将房屋出卖给了杨某某,现该房屋由杨某某及其家人居住;被执行人名下还登记有位于山丹县某街山国用(2009)第***号土地使用权,经询问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表示地上房屋其已在多年前出卖给了他人。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处置上述房屋。本院向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951号某品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本院已于2021年9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并在2021年9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2021年9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28000元,已到位执行标的为案件款6182.19元,未执行标的为案件款121817.81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4182.19元,本院已予以冻结扣划。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交纳案款2000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应属执行不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林审判员  毛 炬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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