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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诚悦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付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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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072号
  • 案件名称

    成都诚悦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付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成都诚悦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付某某;张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072号原告:成都诚悦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2号。法定代表人:戚小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巧艳,女,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系成都诚悦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系成都诚悦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付某某,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张某,女,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成都诚悦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某某、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成都诚悦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诚悦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裴 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彬洁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072号原告:成都诚悦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2号。法定代表人:戚小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巧艳,女,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系成都诚悦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系成都诚悦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付某某,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张某,女,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成都诚悦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某某、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成都诚悦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诚悦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裴 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彬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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