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山、李子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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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593号案件名称
王振山、李子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振山;李子吉;王立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593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山,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光文,永昌县朱王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子吉,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立琴,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王振山与被执行人李子吉、王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依法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3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振山于2021年3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振山以与被执行人李子吉、王立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振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5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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