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社、陕西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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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757号案件名称
王全社、陕西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全社;陕西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3民初1757号原告:陕西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以北、新桥路以西、规划五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7351181XX。法定代表人:刘美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治,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兰石,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全社,男,汉族,1962年12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图木舒克市,现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全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陕西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鑫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帅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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