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6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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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6829号案件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何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6829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晓彦,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闯,男,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被告何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汪景洪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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