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莎莎、陕西玉祥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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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903号案件名称
邓莎莎、陕西玉祥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邓莎莎;陕西玉祥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3民初1903号原告:陕西玉祥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10070935D。法定代表人:吕玉良,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武涛,系该公司员工,系陕VXXXXX号出租车驾驶员。被告:邓莎莎,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玉祥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邓莎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玉祥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陕西玉祥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玉祥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玉祥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帅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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