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翀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216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21689号案件名称
边翀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边翀;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21689号申请执行人:边翀,男,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被执行人: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8号10层1110-08。法定代表人:邢文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边翀与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 松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方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宋羽晨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东旭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3185号 下一篇 河南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真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025民初3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