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明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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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民初1721号案件名称
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明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明启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21民初1721号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合,职务:经理。被告:王明启,男,1957年2月2生,汉族,现住平定县。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斌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海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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