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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诺峰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310执4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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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10执4001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诺峰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美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诺峰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310执400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工业一路12号厂房1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34953P。法定代表人:黄育维。委托代理人:周隆业,广东驰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诺峰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水田社区裕展五路16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25145888。法定代表人:毛江萍。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诺峰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585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退还货款40000元、支付违约金8064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1086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59041.44元,扣缴执行费10864元后已将剩余执行款项848177.44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2021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书,以本案已执行完毕为由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也已足额交纳,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锋审判员  王奇峰审判员  简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楚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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