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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永利等与王利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9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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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9225号
  • 案件名称

    郝永利等与王利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王利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2民终9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永利,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吉仁,男,195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玉琴,女,195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上诉人郝吉任、肖玉琴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永利,男,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辉,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艳,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因与被上诉人王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利辉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首先,王利辉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王利辉与郝永利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自2013年12月20日双方添加微信好友后,王利辉一直以北京聚源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源亨通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与郝永利洽谈借款事宜,王利辉的行为模式符合公司运营的模式特点,且持续稳定。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推论,借款行为系发生在聚源亨通公司与郝永利之间,王利辉实施的行为是职务代理行为,案涉款项的实际出借人为聚源亨通公司。王利辉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其次,一审法院未对聚源亨通公司与王利辉的职业放贷行为进行认定,本案应认定王利辉为职业放贷人。再次,一审法院亦未依法对案涉款项来源进行审查。最后,利息计算错误。王利辉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的上诉请求。1.王利辉认为一审法院已将郝吉仁、肖玉琴与王利辉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为本案争议焦点予以重点审查。一审中,郝永利认可其与王利辉之间存在三笔借款,一审法院重点围绕案涉三份借款借据与郝吉仁、肖玉琴签署相关的事实进行查明,庭审中郝永利确认上述三份借款借据上郝吉仁、肖玉琴的签字确系二人签字。基于法庭的查明,一审最终认定王利辉与郝吉仁、肖玉琴之间成立借贷法律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2.对于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的第二个上诉理由,王利辉认为一审法院已经将王利辉与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的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作为焦点问题予以审查,并未遗漏应予查明的案件事实。因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利辉为职业放贷人,也不能证明本案存在其他合同无效事由。从而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3.一审判决对借款利息的计算无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一审法院判令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诉争借款的利息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王利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190000元;2.要求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其中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3月4日的利息为100000元;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3月1日的利息为34200元;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3月24日为100000元);3.要求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保险服务费4272元、律师费60000元;4.诉讼费由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王利辉提交2018年8月26日借款借据一份。借款人郝永利、出借人王利辉均为打印内容,时间、借款金额为500000元,借款人郝永利中国银行账户、出借人王利辉中信银行账户均为手写内容,借款人签字手印处有肖玉琴、郝吉仁签字捺印,抵押人签字手印处有郝永利、肖玉琴、郝吉仁签字捺印,担保人签字手印处有郝永利签字捺印,出借人签字处王利辉签字。王利辉在补充说明处手写以下内容:王利辉同意借款人郝永利请求,帮助他短期资金周转,借款利息按天计算,每日千分之三,随时可以还回,但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同日,王利辉通过其中信银行账户×××向郝永利中国银行账户×××转账500000元。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认为,借款人只有郝永利一人,没有留足其他借款人信息的地方,关于利息的约定是王利辉自己后补的,郝永利只在抵押人及担保人处签了字,没有在借款人处签字。郝吉仁、肖玉琴的签名是王利辉以办理华夏银行贷款为由向郝吉仁、肖玉琴骗取的签名。且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曾向王利辉签署多份空白合同,根据王利辉与郝永利之前订立的借款合同,均包括书面借款协议、借款借据,但是2018年8月26日借款借据并没有书面借款协议,金额是王利辉自行添加。补充说明部分王利辉也写的是同意借款人郝永利的请求,没有提及郝吉仁、肖玉琴,该证据不能证明500000元为三人共借。针对2018年8月26日借款借据,王利辉陈述,该借款借据是王利辉与郝永利在2019年5月31日补签的,郝吉仁、肖玉琴是在2019年6月初左右补签。补充说明部分的内容为王利辉在签订借款借据之前手写的,由于制作借款借据时忘记利息内容,便手写补充说明。虽然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未在补充说明部分签字确认,但王利辉与郝永利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利息的存在,且郝永利实际按照此标准支付利息。2.王利辉提交2019年3月20日借款借据一份。借款人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出借人王利辉,时间、金额190000元均为手写。借款人签字手印处郝永利、肖玉琴、郝吉仁签字捺印,抵押人签字手印处肖玉琴、郝吉仁签字捺印,出借人签字处王利辉签字。补充说明部分,王利辉手写以下内容: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天计算,每日千分之一。3月30日、3月31日分别还款50000元,共计100000元,但3月31日同时又借走100000元。同日,王利辉中国民生银行4720670119790302账户向郝永利招商银行×××账户转账190000元。2019年3月31日,王利辉再次通过中国民生银行4720670119790302账户向郝永利招商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认为,借款人签名部分没有留足其他借款人信息的地方,郝永利的签名是先形成的,郝吉仁、肖玉琴的签字是后写的。郝吉仁、肖玉琴的签名是王利辉以办理华夏银行贷款为由向郝吉仁、肖玉琴骗取的签名。且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曾向王利辉签署多份空白合同,根据王利辉与郝永利之前订立的借款合同,均包括书面借款协议、借款借据,但是2019年3月20日借款借据并没有书面借款协议,金额是王利辉自行添加。该份借据上没有注明收款银行的信息,不能证明190000元与借款借据是一致的。关于利息的约定是王利辉自己后补的,上面注明的3月30日及3月31日的还款与出借时间为3月20日存在矛盾。针对2019年3月20日借款借据,王利辉陈述,该借条的落款时间是2019年3月20日,但实际签署时间是2019年5月31日。借款时郝永利说借期很短,当时并未让郝永利出具借条,后来时间太长了,就让郝永利补写借条,让他父母也签字,他说他父亲出去旅游了,等回来了再补签,到了6月10日左右,他告诉我说父母可以签字了,他让我把借条的原件给他,他父母签好之后再还给我。补充说明部分的内容为王利辉在签订借款借据之前手写的,由于制作借款借据时忘记利息内容,便手写补充说明。虽然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未在补充说明部分签字确认,但王利辉与郝永利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利息的存在,且郝永利实际按此标准支付利息。3.王利辉提交未载明日期的借款借据一份。借款人郝永利、出借人王利辉、借款金额500000元、郝永利招商银行账户、王利辉中国民生银行账户,约定利息按天计算,每天利息为借款额度的千分之一,每十天支付一次均为打印内容。借款人签字手印处郝永利、肖玉琴、郝吉仁签字捺印,抵押人签字手印处肖玉琴、郝吉仁签字捺印,出借人签字处王利辉签字。2019年3月26日,王利辉通过其中国民生银行4720670119790302账户向郝永利招商银行×××账户转账500000元。4.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认为,该借款借据借款人签名部分没有留足其他借款人信息的地方,郝永利的签名是先形成的,郝吉仁、肖玉琴的签字是后写的。郝吉仁、肖玉琴的签名是王利辉以办理华夏银行贷款为由向郝吉仁、肖玉琴骗取的签名。且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曾向王利辉签署多份空白合同,根据王利辉与郝永利之前订立的借款合同,均包括书面借款协议、借款借据,但是这份借款借据并没有书面借款协议,也没有签署日期,不能确认借据与转账是一致的。针对该份借款借据,王利辉陈述,该借款借据的实际签署时间是2019年5月31日。借款时郝永利说借期很短,就没让郝永利出具借条,后来时间太长了,就让郝永利补写借条,让他父母也签字,他说他父亲出去旅游了,等回来了再补签,到了6月10日左右,他告诉我说父母可以签字了,他让我把借条的原件给他,他父母签好之后再还给我。5.为证明2018年8月26日借款500000元、2019年3月20日借款190000元约定了利息,王利辉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8月26日,王利辉与郝永利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利辉:您好,您2018年8月26日向王利辉借款500000元,每10天为一期利息和服务费5000元,请转入下面账户:王利辉,账号×××,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国奥村支行。郝永利:微信转行不?王利辉:没换,这个是我自己中信卡,你转账吧。2019年3月27日王利辉与郝永利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利辉:近期几笔款项:1.3月28日3000000元还款其中1000000元,同时付剩余2000000元利息20000元。2.3月29日还款3月20日借190000+1900元利息。3.4月4日付张哲买房垫资3500000元(3.26-4-4)35000。4.4月4日付张哲买房垫资小陈500000(3.26-4.4)本金+利息10000。2019年3月28日王利辉与郝永利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利辉:明天190000元10天了。郝永利:有。2019年3月30日王利辉与郝永利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郝永利:刷了五万,过12点再刷凑剩余额度,利息多给一天,快递发了。王利辉:收到50000元,我今天先不给他了,那你明天一定啊。郝永利:嗯,明天有,多算天利息好了。王利辉:不是利息的事,我说好最迟月底的。郝永利:哦,好。2019年3月31日王利辉与郝永利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郝永利:我给你转了,利息多少,你问问你朋友如果不急用能否多用个几天,清明前批贷函出来一起倒回去。王利辉:收到50000元,不含我和我老公的90000元?郝永利:你老公的周一二能给,我手里还有几万,想先发点工资,你现在用也能转你。王利辉:我老公的钱你这几天还是给他吧,你要用的话,我的你可以先用。1000+200=1200,100000元的利息。郝永利(微信转账1200元)。郝永利:100000元能再倒下么?王利辉:刚还就问不太好啊,怎么也能明天吧。你上次说最近有其他回款啊?没到?郝永利:有,下周一二会有到的,所以这几天拿营业款顶着呢。其实你跟他说没用完先还了,多个几天,今天借他还多一天收益,我觉得没啥不好吧。王利辉:大概几天?郝永利:清明前吧,没意外的话。王利辉:出借5+5=10万已转请查收。郝永利:收到了。2019年4月30日王利辉与郝永利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利辉:100000元那笔款3.31-4.30月息3000元,3000你转一下我给他。郝永利:一会一起。2019年5月1日王利辉与郝永利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利辉:3000你先转一下,100000元那笔,3000不会没有吧?你啥情况给个消息,你父母那里多少啊?你也没转啊,我都要被催债了。郝永利:我能想的办法都在想。(微信转账3000元)2019年9月6日王利辉与郝永利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利辉:郝永利9.5-9.14付8.26借500000元5000(王利辉个人),郝永利9.8-10.7付5.8长沙房600000元15000元,50000+44000+15000+80000+20000=119000元-20000-10000=89000+5000+15000=109000。郝永利:收到,一会儿会处理,中午查还没到,我一会儿再看下。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认可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只能证明借款系王利辉与郝永利之间的,与郝吉仁、肖玉琴无关。6.为证明已偿还王利辉全部借款,郝永利提交银行交易流水。2018年8月26日500000元借款的已还款情况:2018年11月12日50000元、30000元,2018年11月13日20000元、250000元、150000元。2019年3月20日190000元借款的已还款情况:2019年3月30日50000元,2019年3月31日50000元,2019年5月25日1000元,2019年5月29日5000元、6000元,2019年5月30日5000元,2019年5月31日3000元,2019年6月2日20000元,2019年6月5日5000元、5000元,2019年6月6日20000元,2019年6月18日10000元,2019年6月24日5000元,2019年6月25日5000元。2019年3月26日500000元借款的已还款情况:2019年3月26日221000元,2019年5月13日30000元、50000元,2019年5月24日50000元、50000元,2019年6月6日100000元。针对上述还款,王利辉提交如下质证意见:针对被告付款明细的质证意见序号日期被告付款款项性质款项说明原告证据一、2018年8月26日借款500000元还款明细12018.11.1250000还本金用于偿还2018.10.23郝永利及其父母向王利辉借款1000000元的本金证据三:与郝永利证据一中第1笔-第5笔付款相关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四:郝永利借款1000000元的《借款借据》;证据五:王利辉向郝永利出借1000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22018.11.123000032018.11.132000042018.11.1325000052018.11.131500002018.11.142000002018.11.14300000二、2019年3月20日借款190000元还款明细62019.3.3050000还本金偿还2019.3.20借款190000元的本金100000元,及支付本金100000元的利息1200元证据六:与郝永利证据一中第6笔、第7笔付款相关的微信;证据七:3月31日王利辉向郝永利出借100000元的转账凭证72019.3.31500002019.3.311200付利息2019.5.2550000还本金郝永利2019.5.25刷王利辉信用卡套现的100000元,这三笔款是郝永利套现后用于偿还2019.5.24王利辉兴业银行转账出借给郝永利的100000元本金证据八:王利辉于2019.5.24向郝永利出借200000元的《借款借据》;证据九:王利辉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信用卡账单;证据十:郝永利用王利辉信用卡套现100000元转给王利辉的银行凭证;证据十一:王利辉收款后将该款作为出借款转给郝永利;证据十二:王利辉兴业银行向郝永利转账出借100000元的转账凭证;证据十三:王利辉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信用卡账单证据十四:郝永利第8笔、第11、第13-19、21-25笔付款的微信,其中的(3);2019.5.254900082019.5.25100092019.5.295000付利息支付郝永利未还的其他借款3000000元4.28-5.7剩余利息5000元证据十五:针对郝永利第9笔付款的微信2019.5.264000付利息支付案涉款1190000元中2019.3.26日借款500000元5.15-5.24利息10000元证据十六:针对郝永利第10笔付款的微信102019.5.296000122019.5.313000付利息支付案涉借款1190000元中2019.3.31借款100000元5.1-5.31月息3000元证据十七:针对郝永利第12笔付款的微信112019.5.305000还本金郝永利通过刷王利辉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向王利辉借款,这11笔付款(包括序号25)均是借款后的还款。其中2019.4.8和4.13日郝永利刷王利辉信用卡套现110178.38元,已还款80180元,还欠30000元未还;2019.5.24、5.25刷王利辉信用卡套现借款200000元未还,共计有借款230000元未还,郝永利通过这11笔付款,累计偿还179000元,尚有51000元未还证据十四:针对被告第8笔、第11、第13-19、21-25笔付款的微信,其中的(4);证据十八:王利辉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信用卡账单2019.5.313000132019.6.220000142019.6.55000152019.6.55000162019.6.620000172019.6.1810000182019.6.245000192019.6.2550002019.6.301000三、2019年3月26日借款500000元还款明细202019.3.26221000本金和感谢费偿还当日借款220000元本金,并主动支付感谢费1000元证据十九:针对郝永利第20笔付款的微信;证据二十:借款220000元和500000元的借条;证据二十一:王利辉向郝永利出借220000元的转账凭证212019.5.1330000还本金这三笔付款均是被告2019.4.8和4.13日刷王利辉信用卡套现110178.38元后的还款,付款后还有借款30000元未还证据十四:针对郝永利第8笔、第11、第13-19、21-25笔付款的微信,其中的(1);222019.5.13500002019.5.13180232019.5.2450000往来款这两笔款是2019.5.24郝永利刷王利辉信用卡套现的100000元,转给王利辉,王利辉再作为出借款银行转账给被告。因此,不是王利辉借款后的还款,而是往来款证据八:王利辉于2019.5.24向郝永利出借200000元的《借款借据》;证据九:王利辉兴业银行向郝永利转账出借100000元的转账凭证;证据十:王利辉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信用卡账单;证据十一:郝永利用王利辉信用卡套现100000元转给王利辉的银行凭证;证据十二:王利辉收款后将该款作为出借款转给被告;证据十三:王利辉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信用卡账单证据十四:郝永利第8笔、第11、第13-19、21-25笔付款的微信,其中的(2)242019.5.2450000252019.6.6100000还本金同序号11、13--19的款项说明证据十四:针对郝永利第8笔、第11、第13-19、21-25笔付款的微信,其中的(4);证据十八:王利辉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信用卡账单表格说明:(1)第一列有序号的付款:均是郝永利提交证据主张对借款1190000元的还款,按照郝永利的付款顺序排列;(2)第一列无序号的付款:郝永利未主张是案涉1190000元借款的还款,事实上也不是案涉款的还款,但与郝永利主张的付款有关;关于信用卡借款与还款情况说明:2019.4.8郝永利用pos机刷王利辉平安银行信用卡套现500元、49999元。2019.4.13刷该卡套现24800元、24900元、9980元,通过刷卡套现总计向王利辉借款110178.38元,2019.5.13郝永利向王利辉支付50000元、30000元、180元偿还信用卡欠款后,还欠30000元未还。该笔借款王利辉未收取利息。2019.5.24郝永利为偿还民生银行到期贷款,向王利辉提出借款200000元,并签订借款借据。王利辉同意用郝永利POS机刷王利辉信用卡套现再出借给郝永利。郝永利5.24日刷王利辉信用卡套现100000元转入王利辉民生银行卡,王利辉将该款转账出借给郝永利。后因郝永利POS机刷卡时时到账额度为每日100000元,王利辉又通过兴业银行转账出借给郝永利100000元,5.24总计出借了200000元。5.25郝永利又刷王利辉信用卡套现100000元后,向王利辉支付50000元、49000元、1000元用于偿还了5.24王利辉兴业银行转账出借的100000元。为此郝永利基于刷王利辉信用卡向王利辉形成借款200000元。此笔借款王利辉未收取利息。综上,到2019年5月底郝永利通过刷王利辉信用卡借款还有230000元欠款未还,郝永利从2019年5月30日开始陆续付款11笔,累计偿还179000元,至今尚有51000元未还。7.王利辉另提交上述质证意见中与本案款项无关的借款借据、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账单2018年10月23日,郝永利、肖玉琴、郝吉仁与王利辉签署金额为1000000元借款借据。同日,王利辉向郝永利招商银行×××账户转账1000000元。2019年3月26日,郝永利出具收条(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王利辉转了贰拾贰万元加伍拾万元,合计柒拾贰万元整。同日,王利辉向郝永利账户转账220000元。2019年5月24日,王利辉与郝永利签署金额为200000元借款借据,补充说明一栏王利辉手写:还民生借款8700000元,郝永利向王利辉借200000元,24号刷王利辉信用卡,民生银行转账出借100000元;兴业银行直接转账出借100000元;25号刷王利辉信用卡100000元,还回24号兴业卡出借的100000元。王利辉与郝永利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1月11日王利辉:1000000元到账了吗?郝永利:一会看下,今天能转今天,转不了明天。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王利辉:收到150000元,100-10-25-15=50。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王利辉:收到20万,剩余30万,拜托。郝永利:等中午吧。王利辉:收到30,再转一下23000元利息。2019年3月26日郝永利:22回你了。王利辉:收到221000元,兴业银行我用不了手机尹娟,我这就和他说一下。2019年4月8日郝永利:49999您那里有交易提示吗?王利辉:有。郝永利:然后今天刷了四万九,还没到账呢,又不知道那系统出了什么鬼问题了,郁闷。2019年4月12日郝永利:还有你卡找到了,我一会儿刷一点。2019年4月13日郝永利:我刷的卡。王利辉:可用额度负数了。郝永利:明天会更负,临时额度失效了。王利辉:10号是还款日哦,下月初我提醒你。2019年4月24日王利辉:我的平安信用卡还款金额和时间,5月10日110179。郝永利:好。2019年5月13日王利辉:信用卡我刚搞定还款,你欠我3万,你明天必须把100万利息支付了,小陈的款50万和利息1万。郝永利:微信说。2019年5月24日郝永利:那个,我先过去把你那卡刷了吧,我现在其他事儿也没闹听。2019年5月25日郝永利:其他的我回去看看,信用卡也刷不了了。2019年5月30日王利辉:我最担心的是我的信用卡。王利辉平安银行信用卡账单显示:2019年5月24日,向北京建诚佳益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出80000元,向金源环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出20000元。同日,郝永利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王利辉中国民生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王利辉收到款项后,又于同日通过其中国民生银行账户郝永利招商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通过其兴业银行账户向郝永利招商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王利辉兴业银行信用卡账单显示:2019年5月25日,向北京阳光思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支付70000元,向中国银联商户支付30000元。8.王利辉自认的本案偿还利息明细2018年8月26日借款500000元利息:2018年8月26日至2019年5月4日期间共计125000元。2019年3月20日借款190000元利息:90000元未支付过利息,100000元本金利息支付时间为:2019年3月31日1200元、2019年5月1日3000元,2019年5月31日3000元。2019年3月26日借款500000元利息: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5月29日期间共计6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利辉向郝永利出借了款项,郝永利亦认可向王利辉借款,郝永利与王利辉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郝吉仁、肖玉琴与王利辉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王利辉与郝永利、肖玉琴、郝吉仁的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本案的借款是否已经清偿完毕。一、郝吉仁、肖玉琴与王利辉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郝永利对于与王利辉之间成立借贷关系不持异议,但认为双方之间的借贷并不涉及郝吉仁、肖玉琴。三张借款借据上郝吉仁、肖玉琴的签字是王利辉在欺骗的情形下书写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郝永利与王利辉之间发生过多笔经济往来,亦签署过多笔借款借据。郝吉仁、肖玉琴亦作为共同借款人与王利辉签署过借款借据。本案诉争的三张借款借据,有一张借款借据打印内容即载明出借人为王利辉,肖玉琴、郝吉仁在签署借款借据时对此应为明知,即使存在签署空白借据的情形,肖玉琴、郝吉仁应当充分预见签署空白借据的风险。现郝永利、肖玉琴、郝吉仁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肖玉琴、郝吉仁在签署借款借据时存在被王利辉欺诈的情形,本案诉争的三张借款借据对应的借款人应当为郝永利、肖玉琴、郝吉仁。王利辉现已举证证明就本案诉争的三笔借款向郝永利实际支付,故本案中王利辉与郝永利、肖玉琴、郝吉仁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王利辉与郝永利、肖玉琴、郝吉仁的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郝永利认为王利辉在北京法院有过多笔诉讼,系职业放贷人,其与王利辉签订的借款协议应属无效合同。王利辉虽与郝永利之间存在多笔纠纷,也与郝永利及其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在北京法院有多笔诉讼,但王利辉向外出借款项并非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郝永利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王利辉系职业放贷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事由,一审法院对于郝永利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三、本案的借款是否已经清偿完毕。郝永利提交了转账记录以证明涉案的款项已经结清,并且认为本案诉争款项并未约定利息,借款借据中利息的约定系王利辉手写添加。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王利辉与郝永利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针对郝永利提及的本案还款情况,王利辉均能提交借款借据、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账单予以解释说明,郝永利虽对王利辉的解释说明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佐证。结合查明的事实,除本案款项外,双方确存在其他借贷法律关系,郝永利认为王利辉提及的针对其他借贷法律关系的还款有争议,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关于本案借款是否约定利息一节。未载明借款日期金额为500000元借款借据,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日千分之一。2018年8月26日借款借据及2019年3月20日借款借据中借款利息虽为王利辉手写添加,但王利辉提交了该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流水,针对上述借款郝永利亦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王利辉支付利息,可以认定本案诉争的借款均约定了借款利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双方之间的借款约定利率标准已经超过年利率36%的标准,对于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充抵借款本金。经一审法院核算,2018年8月26日借款500000元尚未清偿,利息支付至2019年5月4日;2019年3月20日借款190000元尚未清偿,利息支付至2019年5月31日;2019年3月26日借款500000元,尚欠本金472055元,利息支付至2019年5月29日。关于王利辉要求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支付保险服务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合同并未约定,且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向王利辉支付的利息足以弥补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王利辉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利辉借款本金1162055元;二、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利辉借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起;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以47205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0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王利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郝永利提交王利辉微信语音聊天记录,用以证明王利辉自2015年以来,长期以公司代理人身份向郝永利洽谈借款事宜,行为模式符合公司运营的模式特点,且持续稳定。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推论,借款行为系发生在聚源亨通公司与郝永利之间,王利辉实施的行为是职务代理行为,案涉款项的实际出借人并非王利辉,王利辉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王利辉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辩称与郝永利属于朋友关系,为追款方便,所以以公司名义出借款项,实际出借款项是自己的,转账也是自己账户,故郝永利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认为,王利辉提供了涉案款项属于王利辉个人出借的相关证据,且一审中郝永利也认可案涉借贷事实真实发生,郝永利所提上述证据也不足以推翻一审证据,故本院对郝永利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一审中王利辉提供了《借据》、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账单等证据证明案涉借贷事实存在且借款未还清。郝永利一审中认可与王利辉存在借贷关系,二审中郝永利改变意见,主张涉案款项非王利辉个人借款,王利辉不具有主体资格,但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与一审陈述矛盾,故对郝永利二审所述借款非王利辉所有一节,本院不予采信。郝永利认为王利辉在北京法院有过多笔诉讼,符合职业放贷人身份,其与王利辉签订的借款协议应属无效合同。对此,根据案件相关事实,王利辉的多件诉讼案件均系与郝永利之间多笔借贷纠纷引发,并非王利辉非经常性地向社会其他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郝永利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王利辉系职业放贷人,因此郝永利主张王利辉属于职业放贷人、借款协议属于无效,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案涉三份《借据》,均有郝永利和王利辉签字,并有相应转账凭证、郝永利与王利辉之间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郝永利主张其中一份《借据》不能成立、另外两份《借据》与本案无关,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依据《借据》、双方关于借还款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利息付款明细及交易流水,确定双方存在借款利息,并参照利息保护上限的法律规定,经核算后确认郝永利应偿还本息数额,计算依据充分,并无不当。郝永利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利息计算有误,但并未提供自己的计算方式、结果和相关证据,故对其所述一审法院利息计算错误一节,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510元,由郝永利、郝吉仁、肖玉琴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李卫东审判员曹欣审判员王朔二○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穆小丽书记员宋雨琦-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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