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民、李向民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5执恢1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恢158号案件名称
李向民、李向民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向民;李向民;畅新康;畅新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5执恢158号 畅某某、李向民:申请执行人畅某某与被执行人李向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5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向民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畅某某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向民偿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00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5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2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2019)辽0303民初1147号之一 下一篇 吴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482民初26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