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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民、李向民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5执恢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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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恢158号
  • 案件名称

    李向民、李向民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向民;李向民;畅新康;畅新康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5执恢158号   畅某某、李向民:申请执行人畅某某与被执行人李向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5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向民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畅某某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向民偿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00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5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2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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