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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银平、呼金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30民初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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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30民初970号
  • 案件名称

    陈银平、呼金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陈银平;呼金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30民初970号 原告:呼金平,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村民,。被告:陈银平,男,52岁,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村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呼金平与被告陈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原告呼金平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呼金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金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呼金平承担。    审   判   员      朱     蕾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浩 宇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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