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银平、呼金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30民初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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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0民初970号案件名称
陈银平、呼金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银平;呼金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30民初970号 原告:呼金平,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村民,。被告:陈银平,男,52岁,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村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呼金平与被告陈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原告呼金平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呼金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金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呼金平承担。 审 判 员 朱 蕾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浩 宇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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