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正红、张志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2民初3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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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2民初3310号案件名称
董正红、张志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董正红;张志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3310号 原告张志建,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1日(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委托代理人张志伟,系张志建堂兄。被告董正红,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20日(身份证号码:511XXXXXXXXXXXXXXX),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张志建与董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建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余 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梓玥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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