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2执异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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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执异23号案件名称
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彭炳高;叶忠;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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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2执异23号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90688401370P,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龙晟财富中心9楼。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公司法务。原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南路231号丁2单元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干部经济适用住房2单元6层1号。主要负责人:师松山,该公司经理。原案申请执行人:贵州恒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结节路58号联合广场4栋16层7号。法定代表人:彭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法定代表人:卢琴,该公司总经理。原案申请执行人: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068号湖南东方红鞋业有限公司厂内。法定代表人:陈金定,系该公司总经理。原案申请执行人:彭炳高,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案申请执行人:叶忠,男,土家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案被执行人暨第三人: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2007660925865,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大龙经济开发区为民服务中心四楼[注:仅为(2021)黔0622执恢99号案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文勇,系该局局长。原案被执行人:陈枫华,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板镇矿灯厂1栋19号[注:仅为(2021)黔0622执恢18号案件被执行人]。原案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法定代表人:林铁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枫华、第三人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彭炳高与被执行人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叶忠与被执行人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等系列案件中,原案被执行人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其名下31宗土地及4辆机动车的执行行为于2021年9月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称,请求解除对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31宗土地及4辆汽车的查封。事实及理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2021)黔0622执159、160、275、798、执恢18、99、1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一是查封被执行人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如下房地产:玉大国用(2015)第53、54、61、62、67、68号,玉大国用(2016)第58、60、92、94号,黔(2017)大龙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0022、0000018、0000020、0000048、0000021、0000008、0000007、0000010、0000016、0000017、0000023、0000043、0000045、0000046、0000053号,黔(2018)大龙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0008、0000009、0000010、0000011号,黔(2018)玉屏县不动产第0001287号,黔(2019)玉屏县不动产第0000429号,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二是查封被执行人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贵D×××××长城牌、贵D×××××起亚牌、贵D×××××五菱牌、贵D×××××长城牌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在本次执行中,涉及执行案件共6件,标的总额为2200万元,法院查封其公司名下31宗土地,价值约15亿元,明显超出执行标的,属于超额查封。故请求解除对异议人超出标的范围的查封措施。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为主张异议事项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主要证据材料: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合同编号:2017-DLGPCR-10,证实宗地坐落于大龙镇南宁村山岔片区面积:4.3631公顷的国有用地使用权出让价8190万元;2、黔(2018)大龙经济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0008号,权利人系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有限公司,证实该宗地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有限公司已取得大龙镇南宁村山岔片区面积:4.3631公顷的国有用地使用权证。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国泰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枫华、第三人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彭炳高与被执行人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叶忠与被执行人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黔0622执159、160、275、798、执恢18、99、1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陈枫华的土地、房屋;二、在查询的基础上,查封被执行人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大龙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陈枫华的房地产。其中: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具体产权证号以管理机关查询结果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房地产:玉大国用(2015)第53、54、61、62、67、68号,玉大国用(2016)第58、60、92、94号,2015-DLGPCR-36[黔(2017)大龙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0022号],2015-DLGPCR-38[黔(2017)大龙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0018号],2016-DLGPCR-18[黔(2017)大龙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0020],2016-DLGPCR-21[黔(2017)大龙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0048号],2016-DLGPCR-24[黔(2017)大龙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0021号],2016-DLGPCR-25[黔(2017)大龙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0008号],黔(2017)大龙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0007、0000010、0000016、0000017、0000023、0000043、0000045、0000046、0000053号,黔(2018)大龙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0008、0000009、0000010、0000011号,黔(2018)玉屏县不动产第0001287号,黔(2019)玉屏县不动产第0000429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29日止);三、查封被执行人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贵D×××××长城牌(类型K31,注册日期2011年9月5日)、贵D×××××起亚牌(类型K31,注册日期2011年9月23日)、贵D×××××五菱牌(类型K31,注册日期2013年3月6日)、贵D×××××长城牌(类型K31,注册日期2013年5月23日)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四、查封被执行人陈枫华贵D×××××(神龙富康牌,车辆类型K33,注册日期2000年5月30日)、贵D×××××(艾力绅牌,类型K31,注册日期2015年12月19日)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五、上述被查封财产的价值以2200万元为上限,仍由被执行人管理使用,但需妥善保管,不得有转让、出售或故意破坏、毁损及类似行为。于2021年7月1日经车辆管理所协助,查封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贵D×××××起亚牌、贵D×××××长城牌车辆,期限二年,即从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1日止,因该公司名下贵D×××××、贵D×××××车辆系注销状态无法查封。于2021年7月2日经玉屏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协助执行情况为:1、已查封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玉大国用(2015)第54号、62号、67号,玉大国用(2016)第58号、92号、94号;黔(2017)大龙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0022号、0000018号、0000020号、0000048号、0000021号、000008号、000007号、0000016号、0000017号、0000043号、0000045号、0000046号、0000053号,黔(2018)大龙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0008号、0000009号、000010号、000011号,黔(2018)玉屏县不动产第0001287号,黔(2019)玉屏县不动产第0000429号。2、黔(2017)大龙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0010号证书不动产单元号(520622101003GH00001)因登记错误未能查封,玉大国用(2015)第53、61、68号、玉大国用(2016)第60号在贵州省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没有查到相关信息、黔(2017)大龙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0023号在贵州省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没有查到相关信息未能查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执行案件中,执行法院有权考虑执行标的应包括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拍卖佣金等,以及在确定拍卖保留价时依法可以下浮的比例等因素本案中,本院查封财产的价值可能超过2200万元,但鉴于法院查封土地无法精确计算其价值,本院仅能综合估算查封财产的价值。因此,对于法律规定的“明显超标的额”的限制,应当适当从宽掌握。从目前查封的土地范围和价值看,确实存在超标的查封的问题。但超额多少和如何解封,应既要满足债权人债权,又要兼顾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故综合考虑被查封的土地价值和执行标的额等因素,本案所查封的标的物价值明显超出执行标的,应解除对超标的部分土地的查封。查封的车辆因只在车辆管理所登记查封并未实际控制仍由被执行人管理使用,综合考虑被查封的车辆价值和执行标的额等因素,不予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异议人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黔(2018)大龙经济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0008号的土地。二、继续查封异议人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贵D×××××起亚牌、贵D×××××长城牌机动车。三、解除(2021)黔0622执159、160、275、798、执恢18、99、1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异议人贵州大龙汇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名下玉大国用(2015)第54号、62号、67号,玉大国用(2016)第58号、92号、94号;黔(2017)大龙开发区不动产权第0000022号、0000018号、0000020号、0000048号、0000021号、000008号、000007号、0000016号、0000017号、0000043号、0000045号、0000046号、0000053号,黔(2018)大龙开发区不动产权0000009号、000010号、000011号,黔(2018)玉屏县不动产第0001287号,黔(2019)玉屏县不动产第0000429号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宋 楷审判员 甘 烽审判员 廖美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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