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玲与泉州市鑫意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4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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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4196号案件名称
郭庆玲与泉州市鑫意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郭庆玲;泉州市鑫意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196号原告:郭庆玲,女,汉族,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蓉,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鑫意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吴振宏。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郭庆玲与被告泉州市鑫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庆玲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庆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庆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庆玲负担。审 判 员 汪景洪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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