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连营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81执1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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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执1690号案件名称
陈连营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连营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81执1690号被执行人:陈连营,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回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陈连营为罚金一案,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81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连营未按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邓州市房产管理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陈连营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最高存款为42.56元;被执行人陈连营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陈连营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存款信息;除此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三、已对被执行人陈连营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连营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全立执行员 常新执行员 刘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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