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康鹏置业有限公司、唐艺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2民初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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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2民初924号案件名称
铜川市康鹏置业有限公司、唐艺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铜川市康鹏置业有限公司;唐艺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2民初924号原告:唐艺峰,男,1986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安年,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铜川市康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铜川市王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677926032K。法定代表人:熊雯,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唐艺峰与被告铜川市康鹏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唐艺峰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唐艺峰负担。 审 判 员 王遂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宇翔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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