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庆银、吴小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71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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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民初7177号之一案件名称
高庆银、吴小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高庆银;吴小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7177号之一申请人:高庆银,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吴小利,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高庆银与被申请人吴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皖1621民初717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吴小利银行账户上(包括支付宝、微信)的存款26000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吴小丽的银行账户冻结、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吴小利银行账户上(包括支付宝、微信)的存款26000元的冻结;二、解除邓亮所有的皖S×××××大众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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